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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祥华、刘存银与徐勇、李京安等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祥华,刘存银,徐勇,李京安,柳壮,刘峰,李文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祥华,男,汉族,1952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存银,男,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勇,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青海省海西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京安,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壮,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住四川省南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第三人:李文中,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李京安股份代持人,住山东省平邑县。上诉人林祥华、刘存银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7)青2893民初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祥华、刘存银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错误,请求撤销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7)青2893民初16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2016年9月23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4条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须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无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属于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林华祥、刘存银向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7)青2893民初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西部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海生审判员杨振华审判员尤晓玲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褚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