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刑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陆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刑终23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璐,女,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于蚌埠市,大专文化,无业,住蚌埠市禹会区。2017年1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皖030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璐及其辩护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陆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陆璐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璐撤回上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传佳审判员  饶 刚审判员  秦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