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蒋晓梅与银荣志、孟繁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梅,银荣志,孟繁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944号原告蒋晓梅,女,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陈红,女,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双阳区公路段职员,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系原告近亲属)被告银荣志,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孟繁影,女,1961年4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梅诉被告银荣志、孟繁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荣志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梅撤回对被告银荣志的起诉。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