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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10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柳州市捷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捷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101执2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捷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69号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1栋7-16号,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677724262B。法定代表人:李玲,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门头村第二村民小组乌龟山脚西面。社会信用代码450200200019529。法院代表人:沈研,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捷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工商、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捷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树强人民陪审员  罗瑞云人民陪审员  邓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韦金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