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朋与李乐正、李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朋,李乐正,李建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012号原告:金朋,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乐正,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建坤,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现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朋诉被告李乐正、李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金朋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