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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孙家智、王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孙家智,王菊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67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宁,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家智,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安陆市,被告:王菊芳,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安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孙家智、王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家智、王菊芳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资信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家智、王菊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59336.87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