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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通荣与徐本金、刘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荣,徐本金,刘仁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733号原告杨通荣,男,1978年9月19日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农民,高中文化,住凯里市,被告徐本金,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富顺县,被告刘仁宏,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通荣诉被告徐本金、刘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通荣于2017年7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通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杨通荣负担。审判员  韩菊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