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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高山,焦利智,江西锦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吕勰,刘建平,杜刚,孙发根,陈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主要负责人:辛中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丰城市阁里扬。组织机构代码:69608803-8。法定代表人:高山。被执行人高山,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焦利智,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江西锦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组织机构代码:07429628-9。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被执行人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119862-0。法定代表人:吕勰。被执行人吕勰,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杜刚,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孙发根,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陈巧云,女,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以(2016)赣0981执保1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山、焦利智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东35号水悦云天花园10号楼1梯3001住房一套(合同号:X066840)及高山、焦利智名下位于四川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凤凰北大街66号2栋单元-2楼108号车位(产权证号:22××84)及四川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凤凰北大街66号2栋1单元18楼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1××26)。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丰荣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高山、焦利智、江西锦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经纬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吕勰、刘建平、杜刚、孙发根、陈巧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山、焦利智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东35号水悦云天花园10号楼1梯3001住房一套(合同号:X066840)及高山、焦利智名下位于四川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凤凰北大街66号2栋单元-2楼108号车位(产权证号:22××84)及四川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凤凰北大街66号2栋1单元18楼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1××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坚审判员  徐南德审判员  章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卫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