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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李海生、白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兰,李海生,白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李海生,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白世杰,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王桂兰申请执行李海生、白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78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世杰所有的位于巩义市310国道北山口段西侧8号楼1单元9层901号房产一套(合同号:GYGF112048)。执行中,于2017年5月10日以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执8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白世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账号:62×××70)存款90万元。现申请人王桂兰与被执行人白世杰已庭下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王桂兰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世杰房产及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世杰所有的位于巩义市310国道北山口段西侧8号楼1单元9层901号房产一套(合同号:GYGF112048)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世杰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账号:62×××70)存款9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