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子丹与周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子丹,周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727号原告:宋子丹,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周洪波,住磐石市。宋子丹与周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宋子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子丹撤诉。审判长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