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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子丹与周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子丹,周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727号原告:宋子丹,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周洪波,住磐石市。宋子丹与周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宋子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子丹撤诉。审判长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