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会朝与李超、李子志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朝,李超,李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朝。被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李子志。申请执行人李会朝与被执行人李超、李子志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冀112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6执84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