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1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富庭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富庭,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1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富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范晓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金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肖富庭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泾川大道帝一景苑B区一至三层(房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泾川20**字第015260、015261、015263号)房产;泾川大道帝一景苑C区4号、14号(房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泾川20**字第012062号)房产;泾川大道A区7号、8号(房权证字号为泾房地权证泾川20**字第016110号)房产;旌阳镇张家坝开发区旌秀苑A幢106-206室、107-207室(房地权旌房字第0030**号)房产;旌阳镇张家坝开发区旌秀苑B幢102-202室、103-203室、104-204室、105-205室、106-206室(房地权旌房字第0030**号)房产;旌阳镇张家坝开发区旌秀苑B幢107-207室、108-208室、109-209室、111-211室(房地权旌房字第0030**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申请破产且已经泾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泾川大道帝一景苑B区一至三层(房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泾川20**字第015260、015261、015263号)房产;泾川大道帝一景苑C区4号、14号(房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泾川20**字第012062号)房产;泾川大道A区7号、8号(房权证字号为泾房地权证泾川20**字第016110号)房产;旌阳镇张家坝开发区旌秀苑A幢106-206室、107-207室(房地权旌房字第0030**号)房产;旌阳镇张家坝开发区旌秀苑B幢102-202室、103-203室、104-204室、105-205室、106-206室(房地权旌房字第0030**号)房产;旌阳镇张家坝开发区旌秀苑B幢107-207室、108-208室、109-209室、111-211室(房地权旌房字第003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