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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行审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水库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水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2行审244号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3452504190,住所地晋江市世纪大道党校对面福盛路工商大楼。法定代表人叶荣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峰,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李东勇,该局执法人员。被执行人陈水库,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晋江市。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市监处字[2016]07-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陈水库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也未经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于2015年12月底投资16000元在晋江市东石镇龙下村龙厦小学前300米处其自建的简易房内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被执行人陈水库将其在简易房内挖掘的井水经净水器过滤后灌装到水桶,再用封口机进行封口包装后销售,被执行人陈水库使用的水桶仅简单清洗,并未消毒,在水桶售出后有进行回收利用。从开始生产至被查获时,被执行人陈水库共生产了780桶(规格:18L/桶)饮用水。被执行人陈水库生产的产品外包装标识有“怡田饮用纯净水”、“生产商:泉州市山美纯净水厂荣誉出品”字样,系被执行人陈水库虚假编造。被执行人陈水库生产的产品以2.3元/桶的价格销售,共售出772桶,销售总额1775.6元,本案涉案货值总额1794元,获利1775.6元。2016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陈水库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6-08-12的桶装饮用水进行抽样送检,并经报局领导同意中止本案处理,待检验完成后恢复案件查处。福建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6年9月9日出具了对该批次桶装饮用水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SPC)0349},报告显示被执行人陈水库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6-08-12桶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本次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为电导率”。执法人员于2016年9月19日领取到该检验报告,并经局领导同意恢复了案件查处。2016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向被执行人陈水库送达了该报告,被执行人陈水库收到报告后表示对该报告无异议。经查,该批次桶装饮用水为被执行人陈水库于2016年8月12日在晋江市东石镇龙厦小学前300米处简易房内生产,共计8桶(规格:18L/桶,8桶均被扣押、其中抽样检验用去7桶),售价2.3元/桶,货值18.4元,所有产品均未售出,没有获利。申请人认为陈水库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伪造厂名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电导率不合格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被执行人陈水库上述多种违法行为存在竞合,按择一从重处罚原则,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陈水库作出晋市监处字[2016]07-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陆角(1775.6元);3.没收扣押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2016-07-012号);4.对被执行人陈水库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陈水库不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水库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伍元陆角元及自2016年11月19日至缴款每日按3%加收滞纳金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市监处字[2016]07-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水库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伍元陆角元及自2016年11月19日至缴款每日按3%加收滞纳金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加奖审判员  吴峰岩审判员  许进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速录员  林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