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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心,耿建丽,董晓冰,鲁长福,北京福海智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陈心,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耿建丽,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晓冰,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鲁长福,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福海智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890号。法定代表人:鲁长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晓冰,总经理。关于陈心、耿建丽与董晓冰、鲁长福、北京福海智义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4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心、耿建丽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执行,已对被执行人董晓冰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进行轮候查封,北京隆庆泰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223466.68元已扣划并发还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鲁长福名下的车辆也进行了查封,北京福海智义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46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申婧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