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与王建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军,王建民,王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38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申请人: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建军,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建民,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建国,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军、王建民、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915***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915***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