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068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杨建兴、朱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兴,朱林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兴,男,生于1967年3月16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朱林江,男,生于1995年12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441320XA。法定代表人钱红,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建兴与被执行人朱林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鄂0684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秀富审 判 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杨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执 行 员 李志强书 记 员 刘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