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草孙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548号原告:孙某某,女,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孙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