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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草孙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548号原告:孙某某,女,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孙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