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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华英与卿前进、周小荣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英,卿前进,周小荣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703号原告:林华英,女,194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能,洞口县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卿前进,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洞口县。被告:周小荣,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来进,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华英与被告卿前进、周小荣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林华英、被告卿前进、周小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林华英负担。审判长  袁桂容审判员  肖荷生审判员  熊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