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华英与卿前进、周小荣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英,卿前进,周小荣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703号原告:林华英,女,194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能,洞口县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卿前进,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洞口县。被告:周小荣,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来进,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华英与被告卿前进、周小荣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林华英、被告卿前进、周小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林华英负担。审判长 袁桂容审判员 肖荷生审判员 熊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