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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绪荣、蒋贵松、蒋雪丽与高占军、刘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绪荣,蒋贵松,蒋雪丽,高占军,刘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绪荣,女,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贵松,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雪丽,女,汉族,现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春,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恒,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占军,男,出生,户籍地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娟,女,户籍地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宋绪荣、蒋贵松、蒋雪丽因与被上诉人高占军、刘玉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绪荣、蒋贵松、蒋雪丽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由二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地址准确无误,甚至被上诉人购买自上诉人的设备等物品都在,周围邻居也证实是被上诉人的房屋,被上诉人一直接听法院向其打的电话。一审法院仅以在该地点未见到被上诉人为由驳回起诉错误,应以留置送达或公告的形式向被上诉人予以送达。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有明确被告的要求。本院认为:宋绪荣、蒋贵松、蒋雪丽在一审起诉时已经列明了高占军、刘玉娟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和高占军的手机号码。一审法院以宋绪荣、蒋贵松、蒋雪丽提供的地址未找到高占军、刘玉娟为由,认定该案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无据。如高占军、刘玉娟下落不明,或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高占军、刘玉娟公告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故一审裁定认定有误,应予撤销,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指令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王玉川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