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陈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陈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1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负责人:刘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易平,该行员工。被告:陈红梅,女,1975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陈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寒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