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林与被告刘建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刘建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113号原告:刘林,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能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溪,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建法,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冲,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林与被告刘建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外人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建法、刘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16)苏0106民初5416号】经本院审理判决后,刘林不服已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苏01民终4460号】,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