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峰与解正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峰,解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罗峰,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解正超,男,汉族,1983年7月8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罗峰与解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解正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罗峰偿还借款5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邮寄未送达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2、2017年3月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等材料。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05.92元,已采取划拨措施,用于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4、2017年7月12日到被执行人解正超户籍地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与父亲同住,现下落不明,在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5、2017年7月日本院已将该案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公告送达照片、执行情况告知书及回执、终结申请书等证据证实。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578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5.9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高洪洲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