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招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君杰与招远市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杰,招远市工业物资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招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杨君杰,女,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招远市住房银行家属楼。被告:招远市工业物资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城路338号。法定代表人:王连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煊,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杰诉被告招远市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君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君杰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