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与冉茂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冉茂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689号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捧镇供销社宾馆楼下。经营者:匡东明,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勐腊县。被告:冉茂林,男,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现住勐腊县。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与被告冉茂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负担。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