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海军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刑终143号原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海军,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塔布板村平房。2017年02月08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02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海军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内010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韩海军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海军撤回上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明审判员 刘晓宏审判员 张静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西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