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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车忠某、车国某等与黄均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忠某,车国某,车红某,黄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车忠某,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县。申请执行人车国某,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车红某,女,1989年6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县。被执行人黄均某,男,1950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车忠某、车国某、车红某执行黄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刑初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黄均某应支付给车忠某、车国某、车红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06238元及利息。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车忠某、车国某、车红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暂不冻结银行账户。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4、到车管所队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C×××××机动车一辆。5、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处传唤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6、依申请人申请,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7、根据申请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闫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