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周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971号申请人: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0819000N。法定代表人:胡筱燕,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丽,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丰乡毛纺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73994932M。法定代表人:周励,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励,男,1946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周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周励银行存款42000元或冻结、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H×××××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周励所有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号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明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