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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勇、姜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勇,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98号申请人:商勇,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姜洋,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商勇与被申请人姜洋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商勇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洋名下价值23287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2875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