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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3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储长春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长春,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373号之三原告:储长春,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金兵,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储长春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储长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长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长春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储亚宏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