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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友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885号原告:永清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芳,公司经理,住所地永清县永清镇武隆路108号。被告:陈友生,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永清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永清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清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清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