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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支 付 令(2017)闽72民督2号申请人: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431弄5号12楼。主要负责人陈福,总经理。被申请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连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董事长。申请人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代理上海港船舶业务,被拖欠代垫付的港口费用,并提供了账务清单、询证函、账单、发票等作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港口费用186,222.2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港口费用186,222.25元。申请费1,341元,由被申请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