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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州腾飞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吴开敬、江苏昱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腾飞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吴开敬,江苏昱城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万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仝昆,仝中,刘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87号申请人:徐州腾飞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八里钢铁北路东侧瑞通钢市内8122号。法定代表人:仝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吴开敬,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江苏昱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OFFICEB座1003。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滕州市万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学院中路1222水产市场海天大楼520-524。法定代表人仝昆,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仝昆,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余项不详。被申请人:仝中,男,1973年1月15日��,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刘传,男,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人徐州腾飞XX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吴开敬等六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开敬持有的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权五百万元。如吴开敬股权不足五百万元,则冻结六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开敬持有的滕州市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权五百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如吴开敬股权不足五百���元,则冻结六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