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银方与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方,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170号原告:胡银方,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陈山西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胡宏,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虞盼攀,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风燕,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方与被告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银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银方撤回对被告宁波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贾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