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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等与向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向某,黄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2民初305号原告:黄某1,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原告:黄某2,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被告:向某,女,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天峨县六排镇云林路*****号,现住工程天峨县。被告:黄某3,男,汉族,学生,住广西天峨县。原告黄某1、黄某2与被告向某、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黄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黄某2撤回对被告向某、黄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翔  文审  判  员 韦  艳  艳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黄元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海  燕附:本案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