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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0104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太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0104执404号之一被执行人潘太龙,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潘太龙诈骗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扣留了被执行人潘太龙所有的苹果5S手机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太龙所有的苹果5S手机一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策代理审判员  邹正文审 判 员  倪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徐 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