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1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与王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王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258号之一原告:李海,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阿林,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李海诉被告王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李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海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人民陪审员 缪以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