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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1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与王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王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258号之一原告:李海,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阿林,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李海诉被告王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李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海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人民陪审员  缪以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