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治刚、李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治刚,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郑治刚,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李亮,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2016)鄂118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治刚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亮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刘堂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定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