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治刚、李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治刚,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郑治刚,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李亮,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2016)鄂118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治刚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亮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刘堂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定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