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申宝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中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树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岳春兰,王永仁,王荣平,王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1636号申请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被执行人:洛阳申宝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被执行人: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被执行人:洛阳中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被执行人:洛阳树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被执行人:史现伟,男,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岳春兰,女,住洛阳市。被执行人:王永仁,男,住洛阳市。被执行人:王荣平,女,住洛阳市。被执行人:王荣亮,男,住洛阳市。本院在执行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申宝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中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树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史现伟、岳春兰、王永仁、王荣平、王荣亮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跃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