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华友与嘉兴博澳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友,嘉兴博澳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2569号原告:张华友,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陈红根、崔剑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博澳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元通街道镇西路17号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77576120H。法定代表人:陆根华。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华友诉被告嘉兴博澳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博澳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友撤回对被告嘉兴博澳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张华友负担。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