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爱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4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爱平,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家住浙江省玉环市。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辩护人曾慧苹,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爱平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爱平及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辩护人曾慧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张爱平经事先预谋欲抢劫与其熟识的坐台女即被害人吕某的金手镯用以还债。当晚17时许,被告人张爱平以“包夜”为由通过电话联系与被害人相约在本市玉城街道老街公厕附近见面。因被害人向其索要嫖资,被告人张爱平以要回家拿钱为由将被害人骗至本市大麦屿街道环海村黄沙头一山上,被告人张爱平利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腹部,后将其压倒在地。期间,被害人用手抓住刀柄反抗并欲拨打手机报警,被告人张爱平夺下被害人的手机并扔到草丛中,后强行将被害人戴在左手的金手镯夺走,随即逃离现场。经估价鉴定,上述被劫手镯价值人民币1048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的损伤为左下肢挫伤面积18cm2,体表擦伤面积累计5.6cm2,体表划伤累计11.7cm长,已达到轻微伤程度。2017年5月3日0时许,被告人张爱平在本市玉城街道暴风城KTV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被劫手镯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爱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王某、林某的证言、通某,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截图、伤情照片、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视频光盘2张、手机一部、外套一件、牛仔裤一条、刀叉一个、刀柄一个、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爱平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张爱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爱平持械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爱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敏慧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