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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侯静与侯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静,侯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577-2号申请人侯静,女,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侯殿杰,男,1979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侯静与被执行人侯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调解,内容为被告侯殿杰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侯静借款4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6年8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受理案件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4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侯静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6710元由被执行人侯殿杰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