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伍章松与张军军、梁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章松,张军军,梁正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258号原告:伍章松,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军,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现住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友,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贻,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正华,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章松诉被告张军军、梁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章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章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章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章松承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