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永琼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琼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3刑初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永琼,女,1963年3月19日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普安县南湖街道办蚂蚁翅村卫生室医生(原普安县三板桥镇蚂蚁翅村卫生室),住贵州省普安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永琼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永琼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案件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普安县原三板桥镇蚂蚁翅村卫生室医生孙永琼,为了套取国家城乡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利用村卫生室医生职务的便利,采取虚开处方的手段(一是给患者看病用药后,未收取应当由患者个人自付的费用,而是采取重新虚开处方报账的方式,报销应当由患者个人自付的费用;二是在为患者注射狂犬疫苗后未收取费用,而是采用虚开处方的方式进行报销病),套取国家城乡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84612.60元。上述指控,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以被告人孙永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永琼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提出“自己在平台外购药的四五万元应当扣除”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贵州省普安县原三板桥镇蚂蚁翅村卫生室(现已并入普安县南湖街道办保冲村)系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被告人孙永琼系该卫生室医生、负责人。普安县自2012年1月起,全面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所有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由卫生室所在乡(镇)卫生院从统一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价销售。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孙永琼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开处方到普安县城乡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的方式,虚报骗取国家城乡新农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计人民币184612.60元。另查明,案发后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永琼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了罚金1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情况说明:孙永琼涉嫌贪污一案,系普安县纪委监察局开展新农合资金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普安县纪委监察局将该线索移交普安县公安局,普安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对孙永琼进行询问,后移交至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8日初查,并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通知孙永琼接受询问,同年10月25日对其立案侦查。2、人员基本信息、身份信息:证实孙永琼,女,1963年3月19日生于贵州省普安县等基本身份信息。3、情况说明:证实原三板桥镇卫生院更名为南湖街道卫生院,南湖街道卫生院无原三板桥镇各村卫生室2011年12月至2014年7月的进购药品数据相关资料,未找到药品库存盘点数据等。4、工资发放清册:证实孙永琼从原三板桥卫生院领取补助金额的情况。5、药物种类数量说明:证实三板桥镇各村卫生室药物的种类及2011年11月份盘点金额,其中蚂蚁翅村卫生室为15075.58元(孙永琼)。6、进药情况数据、科目明细账:证实2012年至2014年7月1日普安县三板桥镇保冲村卫生室孙永琼的进药数据明细,其中包括从六盘水三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药情况。7、药品盘库表:证实2014年6月30日盘点孙永琼卫生室基药库存、非基药药物库存金额共计为17481.91元。8、收据、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凭证、现金存款凭证:证实孙永琼退缴了违法所得共计184612.60元,缴纳了罚金150000元。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数据、补偿核销汇总表、门诊下账汇总表、门诊统筹汇总表、住院报销登记表、报账领款花名册、银行凭证:证实2012年1月至2014年孙永琼领取国家城乡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偿款项的明细情况。10、专用处方笺、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核销汇总表:证实孙永琼20**年制作报销用的《普安县新农合门诊统筹登记表》及相应的处方笺明细。11、新农合基金报账统计表:证实2012年普安县各村卫生室新农合基金报销的情况。12、《普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的通知》、《贵州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普安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证实贵州省村级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网上集中统一采购,实行零差价销售,严禁村卫生室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普安县要求全县村卫生室必须在2012年1月1日起实施。13、《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暂行)》、《关于调整黔西南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证实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待遇、报销流程及报销比例。其中规定村级卫生室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各档报销比例。14、《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断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通知》(黔卫办法[2011]220号)(州卫字[2011]366号):证实贵州省自2011年9月26日起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15、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新农合定点审核认定为全州城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州人社局发[2012]19号)、普安县卫生局《关于确定村卫生室人员的通知》(普卫字[2011]209号)、普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村卫生室人员的通知》(普卫字[2013]94号):证实三板桥镇卫蚂蚁翅村卫生室是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孙永琼系该卫生室工作人员、负责人(后蚂蚁翅村并入保冲村,孙永琼亦负责人)。16、《普安县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证实2012年4月23日,孙永琼代表三板桥镇蚂蚁翅村卫生室与普安县城乡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订协议,三板桥镇蚂蚁翅村卫生室为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资质:证实侦查机关委托黔西南仁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对孙永琼虚套骗取国家城乡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情况进行鉴定。鉴定过程:1、审核了2011年11月30日原三板桥镇卫生院对蚂蚁翅村卫生室药品盘点情况,金额为15075.58元。2、审核了2014年6月30日止孙永琼卫生室药品盘点清单,金额为17481.91元。3、审核了普安县城乡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南湖街道办(原三板桥镇)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数据表中各项金额情况。(1)2012年度门诊诊疗费为31650.20元(2012年度医疗费-2012年度用药金额);(2)2012年元月至2014年6月领取补偿金额共计345706.61元;(3)应由个人支付金额为86592.99元(医疗费总额-拨款金额)。4、审核了孙永琼20**年元月至2014年6月购进药品总金额218443.13元,其中在天地药业公司进购金额173490.76元,在六盘水三特医药有限公司进药金额44952.37元。鉴定确认:1、2012年元月至2014年6月底止,孙永琼通过报账领取到城乡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45706.61元。2、实际可报账药品金额为129443.81元(2011年11月盘点金额+购进药品金额-2014年6月盘点余额-个人支付金额)。3、2012年可得诊疗费31650.20元。4、孙永琼虚套国家新农合基金184612.60元(报账领取金额-2012年诊疗费-可报账药品金额)。自2012元月年至2014年6月底止,孙永琼在国家城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过程中,共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45706.61元。2012年门诊诊疗费31650.20元,可报账药品金额129443.81元。套取国家城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84612.60元。三、证人证言1、张某1的证言:我于1999年到南湖街道卫生院(原三板桥镇卫生院)工作,原三板桥镇卫生院是2016年1月更名为南湖街道卫生院的。文件规定是在2012年1月起普安县乡镇各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2011年11月左右,要求原三板桥镇各村卫生室在2011年11月底将库存药品盘点结束,同时要求各村卫生室盘点库存药品后,不管是基药还是非基药,都应按进购价(零差率)销售给老百姓。实施国家药物基本制度一是要求各村卫生室只能在指定平台进购国家基本药物,原三板桥镇卫生室指定的药品进购平台为盘县三特医药公司和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两家。二是各村卫生室进购的基本药物只能按零差率销售给老百姓,各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通过镇合管中心到县合管中心报销。按照相关于要求,进药的程序是各村卫生室上报购药计划到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通过统一平台到指定药商进购药品,各村卫生室进购药品后再将购药清单交到卫生院保存。但原三板桥镇各村卫生室实际没有按照这样操作,都是各村卫生室自己和指定平台药商联系,由各村卫生室自行购买,药品配发是由药商直接发到各村卫生室,药款也是各村卫生室自己打款给指定药商,也没有把购药清单拿到原三板桥镇卫生院保存。报账的程序是原三板桥镇各村卫生室依据处方单制作一份汇总表,将处方单和汇总表上报原三板桥镇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审核后拨钱到镇合管中心,原但板桥镇各村卫生室再去镇合管中心领取新农合补偿款。原三板桥镇各村卫生室医生都领得有国家工资,工资是由县卫生局拨款到原三板桥卫生院,再由卫生院具体发放给各村卫生室医生。2、马某的证言:我于1997年到原三板桥镇政府工作的,2012年开始负责原三板桥镇合管中心工作至今。2015年11月原三板桥镇政府更名为南湖街道办事处。各村卫生室医生根据老百姓看病后的处方笺,形成门诊登记表上交三板桥镇合管中心,三板桥镇合管中心初核各村卫生室的登记表册和处方笺后形成汇总表,上报普安县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审核后拨款到三板桥镇合管中心,由三板桥镇合管中心发钱给各村卫生室。根据文件的要求,部分费用按程序报账,未报账的部分由患者自己承担。2012年医疗总费用包括药品费和诊疗费,诊疗费以处方笺收取的为准,2012年的诊疗费是可以报销的,医疗总费用减去药品费等于诊疗费。2013年以后医疗总费用全部都是药品费,2013年以后的诊疗费是按照就诊人数年底一次性划拨给各村卫生室,与医疗总费用是分开的。3、张某2的证言:我于2013年6月开始任蚂蚁翅十四组组长。我弟张仕虎脖子生病,到蚂蚁翅卫生室看病,没有医好送到普安县中医院抢救,刚送到就死了。后蚂蚁翅卫生室的医生孙永琼与张仕虎的家属协商后私了,孙永琼赔偿了张仕虎家属18000元左右。我们平时也去孙永琼的卫生室看病,带上医疗证,看病后依据孙永琼所开的药,有时不用开钱,直接用医疗证报销,有时候要输液之类的,她会叫我们开一部分钱,用医疗证报销一部分,她叫我们补多少我们就补多少(按报销比例开钱)。4、邵某1的证言:我爱人王某在三四年前被狗咬着过,咬着之后去蚂蚁翅村卫生室孙永琼处打的狂犬疫苗,去打针时是带起医疗证的,打针后没有交钱,至于费用孙永琼是如何处理的我不知道。王某也叫沈云。刚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时,我们平时去孙永琼的卫生室看病是带上医疗证的,用医疗证按比例报销之后,个人会交一部分钱,孙永琼叫我们交多少,我们就交多少,后来这几年,几乎所有的费用都是医疗证报账,个人没有交钱。5、邵某2的证言:我是2008年开始在蚂蚁翅村任十七组组长,一年前被狗咬着后我到蚂蚁翅村卫生室孙永琼处打的狂犬疫苗,打疫苗时我没有开钱,至于费用是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平时也在孙永琼那里买过药,药品费用是拿医疗证报销,没有开过钱。四、被告人孙永琼的供述:我任蚂蚁翅村卫生室医生是普安县卫生局下的文,是从三板桥镇卫生院领取工资。蚂蚁翅村卫生室是我一个人管理,我是负责人。按政策规定,原三板桥镇各村卫生室是从2012年1月开始实施的,村卫生室只能进购国家基本药物,患者来看病时,只能按进价开处方卖给患者。开处方后,可报账的,就依据处方单按程序进行报账,不能报账的,就由患者个人自己承担。2011年底,我所在的卫生室进行药品盘点,金额有1万多元。2011年11月30日之后,到2014年6月底这段时间,我都是按照规定该报销的报销,以处方单为依据,不能报账的,该由患者个人自付的,当场收取患者的钱,有的我当场收了,有的我没有收。2011年11月30日后,我所在的卫生室的进药程序是,县卫生局和原三板桥卫生院要求我们只能在六盘水三特医药公司和黔西南州天地药业公司进药,我们需要的药品就和这两家公司联系,公司将药卖给我们,我们直接将药款拿给这两家公司,公司将购药清单那一份给我们。2011年11月30日之后至2014年7月除了在六盘水三特医药公司和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进药之外,没有在别处购药,进药的数据以单据上的金额为准。自2012年1月之后,报账程序是依据所开的处方单,形成报账的汇总表,报镇合管中心初核,镇合管中心初核上报县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审核后拨钱到合管中心,我再去合管中心领取报账所得的钱。报账的时间是从上个月的21号到本月的20号。共计报得了多少国家新农合资金以相关部门拨款的依据为准。我所在的卫生室,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所产生的医疗总费用为432299.6元,报得新农合资金345706.61元,都是领到手的,这些钱属于按规定可报账的钱,另外的86592.99元是属于患者个人自付部分的钱,在患者看病时我从患者处收取了。我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进药数据没有意见。我所开的处方是按政策开的,只有2012年所开的处方有诊疗费,为9元。2013年和2014年报账的钱都是药品钱,没有诊疗费。患者到蚂蚁翅村卫生室来看病,用药和开处方都是我来开,只有我有这个权利。我是以两种方式来开处方报账的,一是我们村的一些老百姓被狗咬着来这里打狂犬疫苗,我没有收钱,而是通过开处方的方式来为打狂犬疫苗的人报账。二是有些患者来我这里看病时我没有收取患者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我重新开一张处方单来为患者报账,这样新的处方单开出来了,但是药品没有拿出去。我重新开处方为患者报销应该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的处方单中,没有产生新的个人自付费用。我虚套出来的钱,一部分用于小孩读书、治病,一部分用于家庭开销,2013年时,我的卫生室还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了2万多元钱,一部分用于礼尚往来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琼身为村卫生室医生,承担着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在协助国家城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国家城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8461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永琼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孙永琼案发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孙永琼在案发后及案件审理中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永琼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孙永琼的犯罪行为较轻,案发后主动退赃、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孙永琼所提“在平台外购药的四五万元应予扣除”的辩解意见。经查,孙永琼辩称自己在指定平台外购药,金额有四五万元的情况,其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矛盾,其贪污184612.60元的事实有大量的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永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永琼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六百一十二元六角(已退缴至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锦辉审 判 员 刘 颜人民陪审员 杜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