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平市野川红旗建材销售部与高平市野川镇大西社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野川红旗建材销售部,高平市野川镇大西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民初897号原告:高平市野川红旗建材销售部。经营者:邵红旗,男,汉族,高平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冰,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市野川镇大西社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文龙,任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敏,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平市野川红旗建材销售部诉被告高平市野川镇大西社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平市野川红旗建材销售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平市野川镇大西社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2009元,并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5月23日至清偿完毕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1.5倍计算);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被告因村庄危房改造需要,与原告口头达成建材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供瓦、瓷砖、预制板等建材。2016年5月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被告供货价值合计13200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支付了3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货款102009元是事实,同意归还,延期付款的损失和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于2016年5月22日出具的收款收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起诉的欠款事实,被告对欠款事实也认可,本院对被告欠原告货款102009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主审人 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2009元,被告也同意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支付原告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损失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高平市野川镇大西社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高平市野川红旗建材销售部货款102009元,并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高平市野川镇大西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邢发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崔佩洁书记员杨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