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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师某与刘某1、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刘某1,王某,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659号原告师某,男,汉族,1997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刘某1,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刘某2,女,汉族,1995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刘某1、王某、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师某承担。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