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乐清市中梁信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小存、倪美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中梁信置业有限公司,王小存,倪美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706号原告:乐清市中梁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中驰湖滨花园67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7Q26N。法定代表人:刘宁。委托代理人:杨安取、朱诗雨,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存,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倪美玲,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中梁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存、倪美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纠纷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中梁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乐清市中梁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包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