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英豪与徐光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英豪,徐光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2028号原告楼英豪,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郑金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洪,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楼英豪与被告徐光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41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金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光洪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纸板,货款3041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原告5000元,其余货款25410元一直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光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楼英豪货款2541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3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