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799吴国强与丹阳市开发区惠达热水厂、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强,丹阳市开发区惠达热水厂,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1799号原告吴国强,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惠达热水厂。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协联电厂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3号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强诉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惠达热水厂、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国强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湘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