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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帅胜国、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帅胜国,王志勇,黄学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帅胜国,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勇,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审被告:黄学胜,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上诉人帅胜国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勇、原审被告黄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黄梅民初字第0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黄梅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7日内需预交案件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帅胜国在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上诉费,亦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帅胜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德先审判员  刘小成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