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永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黎群,张先娣,邱某1,邱某2,阜阳市第四运输公司三大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利,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华,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敏,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号。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群,女,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娣,女,汉族,1937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1,男,汉族,2002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2,女,汉族,2007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以上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锦辉,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阜阳市第四运输公司三大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向阳北路。法定代表人:张绍宾,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吴永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群、张先娣、邱某1、邱某2及原审被告阜阳市第四运输公司三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翁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9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一审法院是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而各方当事人从未收到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且参加一审开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只有主审法官一人,对此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翁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9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翁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9.91元、16319.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审判长 江晓华审判员 张丽珊审判员 何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细英 来自: